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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组织机构
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从事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社会帮教工作志愿者,参与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组织与指导社会帮教志愿者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1、个人会员:主要是从事或热心于对服刑、劳教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各界人士。其中从事具体帮教的志愿者应至少对一名以上服刑、劳教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且累计时间不少于一年;
2、单位会员:主要是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以及热心社会帮教工作、积极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技能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在协商的基础上,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为本团体当然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缴回会员证。
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包括: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策划、组织工作交流会;策划重要的对外宣传方案;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以项目策划为中心,合理使用本团体的经费;结合实际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等;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应当以社会人士为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本着精干、必要的原则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 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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